兰州市城关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关区专利资助资金是对专利在申请、授权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的部分资助,以及对企业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城关区科技经费预算中列支,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的预算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预算总额范围之内。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坚持“公正透明、部分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对象:
(一)注册或登记在城关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户籍在城关区的常住人口;
(三)在城关区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外地人口及区内中小学、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费用;
(二)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部分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部分费用;
(四)符合城关区产业布局发展且已授权并进入实施的专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申请或个人申请(不含城关区在校中小学生)
1.国内专利按授权发明1000元/件、授权实用新型500元/件、授权外观设计300元/件进行资助;
2.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3.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0元人民币/件。
(二)城关区在校中小学生申请:
1.国内专利按授权发明1300元/件、授权实用新型700元/件、授权外观设计500元/件进行资助;
2.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三)符合城关区产业布局发展且已授权并进入实施的专利资助通过当年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确定。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时限
(一)国内专利须在专利证书授权日算起三个月之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国外专利以专利证书授权日算起六个月之内提出资助申请;
(三)符合城关区产业布局发展且已授权并进入实施的专利在当年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九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城关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领取资助资金授权函、授权领取人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职务申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领取资助资金授权函、授权领取人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在校中小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学生证或在校证明、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申请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务申请的需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申请国外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城关区国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专利说明书(中文);
通过PCT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
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领取资助资金授权函、授权领取人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职务申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领取资助资金授权函、授权领取人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在校中小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学生证或在校证明、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名称)。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申请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职务申请的需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符合城关区产业布局发展且已授权并进入实施的专利,按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发放
(一)资助资金原则上发放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由单位向城关区知识产权局出具授权函,将资助资金授权发放给第一发明人或其他发明人;专利权人为2个以上(含2个)个人的,可由全体专利权人向城关区知识产权局出具授权函,将资助资金授权发放给第一发明人或其他发明人。
(二)资助资金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三)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的25日前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编制年度资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对资助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行为,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将收回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