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聚集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兰科字[2018]20号)、《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城政办发〔2017〕31号)和《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城政办发〔2017〕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经费从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重点扶持辖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各类人才、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为提升区域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三条 城关区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坚持“人才引领、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城关区科技专项经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计划安排。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金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促进城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单位应是在城关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城关区的中央、省、市、区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必须是在职人员,并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项目任务。重点扶持满足以下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项目:
(一)人才条件。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是指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甘肃省领军人才”、“兰州市领军人才”、“兰州市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3.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4.创新创业人才,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条件限制)
(二)团队条件。
1.所从事领域符合城关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行业重点需求;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发展规划。
2.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3.具有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
(三)项目条件。
1.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2.项目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区主导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
3.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4.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自筹资金落实,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同一项目同一申报单位多头申报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对软科学项目不予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发布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以项目库的形式进行储备。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部门审核、网上公示等。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城关区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下达。
第五章 资助金额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专项资金属于补助性质,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投入不少于1:1的配套资金,为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劳务费用、风险投资引进等相关支持。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中对计划目标任务、执行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执行人员等内容进行调整以及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其报告的提交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