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4月19日第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技经费是城关区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 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不少于年度财政预算1.2%的比例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城关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审计、监察委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用于引导和扶持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包括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等。
第七条 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用于区域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而研发、引进科技产品或技术的支出。
第八条 科技金融: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改善我区科技型企业融资环境,完善我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科技管理:用于管理和使用城关区财政科技经费过程中所需的项目调研、咨询、评审、立项评估、事中评价、跟踪检查、事后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招投标、监理、科技规划编制、征集指南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法律咨询、审计、公益性科技服务等相关开支费用及设施设备费用。
第十条 其他科技活动:用于增强城关辖区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包括自主创新基础能力条件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合作及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 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 会同区科技局审定并下达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三) 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职责:
(一) 负责提出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建议;
(二) 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三) 负责会同区财政局按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四) 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或主管部门职责:
(一) 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二)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项目实施条件;
(三) 按照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的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 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 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 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 接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项目推荐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金融、科技管理及其他科技活动资金的预算编制,并报区财政局审批。经费使用由区科技局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经费由各实施单位于每年年初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经费使用由区财政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经费拨付和项目经费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立专帐、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执行调整和挤占科技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科技经费。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财政科技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城关区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城政发〔2014〕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