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管理,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环保 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37号)和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程序(试行)》(甘环发〔2018〕19号),制定备案程序。
一、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实施主体,由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编制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专家从甘肃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选取。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对后评价报告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并由法人代表签字认可。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结论及整改措施落实以企业自律为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须盖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公章)、专家审查意见(附专家签名及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的名章)通过网站或者纸质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并经过技术审查、公示后,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处(核与辐射类项目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结论)、依法公开的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后评价文件进行备案受理,在市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如在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完成备案。
七、按照分级审批、属地化管理原则,原则上分级受理备案。但《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甘环发〔2015〕153号)下放市州环保部门审批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着“放管服”的进一步调整,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区县、高新区环保局审批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高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所需的资料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一式两份(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
2、在网站或纸质媒体进行公示的截图或原件,以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公示期间对投诉或举报问题的处置情况说明;
3、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家技术审查的审查意见、专家签名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以上资料在电子印信经有关方面认可前,纸件可与电子版一并上报,电子印信经有关方面认可后,只报电子版即可。
九、市环保局公务人员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后评价文件专家评审工作。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备案的后评价文件进行抽查和质量考核,对降低要求、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社会公开。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处。
十、本备案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环境保护部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或备案办法后,对本程序再进行修订或废止。
十一、本备案程序由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二、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程序执行,也可自行制定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程序。